苹果CEO乔布斯的肝移植历程

2009-7-9 14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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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次乔布斯是在田纳西州,而不是他居住的加州接受新肝脏的。或许他认为,到一个相隔较远的州做手术有利于保护隐私,不过我的判断是:他同时在很多个州都作了移植登记,以便尽量缩短等待的时间。

  这样做是完全合法的。考虑到相关的统计数字,需要新器官的人不这样做才是疯了。

  在田纳西州,等待一个新肝脏的平均时间是6 星期,全国平均数字则为10 个月。等10 个月给人的感觉似乎不算太久,但对肝功能急性衰竭的人来说,却是致命的。如果不马上接受移植,他们可能在几天内死去。

  举个例子:据“器官分享联合网络”统计,在加州,去年共有449 人从等待名单上被抹去,因为他们要么已经死亡,要么虚弱到无法接受移植的地步。相形之下,田纳西只有45 人被除名。

  在被除名的人里面,很多如果一被诊断出肝病严重就马上接受移植,本来是可以保命的。但由于可供移植肝脏的短缺,他们要么被排在名单后面,要么被告知:等病情加重了再来,届时就能排到名单最上方了—此时手术已经不能再推迟。

  这个问题似乎正在变得日益严重。自2004 年起,捐赠肝的数量就一直下降,陌生人的善意固然美好,但仅凭这个显然是不够的。

  唯一的解决办法是,增加死后捐肝者的数量。现在,全美排队等待肝移植的人有15771 人,这一需求应该可以通过死者的捐献得到满足(这与对肾脏的需求量不同;后者达到8 万个左右,即使每个意外死亡的健康人都愿意捐肾,也无法达到这一数字)。

  1994 年,宾夕法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,允许捐献器官者的家属得到一笔不超过3000 美元的丧葬福利,这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殡仪机构。

  但由于担心这一奖励办法会与1984 年通过、禁止用器官进行商业交易的《全国器官移植法》相冲突,宾州卫生官员并未将其付诸实施。难道他们真的认为,联邦政府打算惩罚一个接受州提供的丧葬福利的费城寡妇吗?

  2007 年美国司法部法律咨询办公室的一份解释文件不认为如此。它写道:被禁止的交易“指的是为金钱收益,买卖器官的行为,或者出于其他商业目的的器官交换”。

  换句话说,国会并不打算让一个因为奉献而受到奖励的器官捐献者被判处重罪。但迄今尚无任何一个州通过奖励捐献者,来试探对《器官移植法》的上述司法解释。

  某一个州,或许就是加州,应该带头做这件事了—为那些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的人,提供丧葬福利或其他奖励。

  乔布斯的眼光在商界和高技术界早已成为传奇,他的故事或许也将对公共卫生事业有所启发。我们不妨称它为“iLiver(i 肝脏)倡议”好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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肝病科专家